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5 来源:财政部 浏览:449
【发布文号】:财税[2006]13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92号 2007年6月15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35号  2006年9月25日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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