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86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8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2006-08-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89号 2009年4月28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844号  2006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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