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发布日期:2006-09-2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38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5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2006-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55号  2006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2006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我国从智利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智利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智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智自贸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按照中智两国达成的自贸协定,我国出口智利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智利出口至我国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签发。

现将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予以公告。

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关于原产货物。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

(一)货物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且仅使用符合《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以下简称“规则及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

(三)除附表1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表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规则及程序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二条 关于完全获得。

根据第一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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