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发布日期:2003-10-23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235
【发布文号】: 深证上[2003]5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2003-10-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3]53号  2003年10月23日

各上市公司:

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请各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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