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24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08-27
【生效日期】:2006-08-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8月27日

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权证的行权程序,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特编写、发布本操作指南,以方便权证投资者行权。

一、权证行权应关注的要点

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权证类别、行权日期、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

证券给付型权证进入行权期后如果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应审慎做出是否行权的决策,以避免因盲目行权带来损失。例如,投资者A持有以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万科认沽权证1000份,同时持有“G万科A”1000股,“万科HRP1”的行权价为3.638元,行权比例为1,假设“G万科A”到期行权时股价为6.28元,若投资者A对1000份“万科HRP1”权证行权,则相当于以3.638元卖出万科股票,仅获得行权收益3638元;而如果投资者A此时从二级市场以6.28元卖出1000股标的证券,可以获得6280元。投资者A实际每股行权亏损为2.642元,行权共计亏损2642元。

因此,投资者进行权证行权一是要认真计算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判断持有的权证是价内权证还是价外权证,以合理决策是否应当行权;二是要关注行权日期,避免错过行权日期带来的损失;三是要注意行权操作细节,确保正确发出行权指令。

二、权证行权方式分类

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也就是说,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即权证持有人同时须持有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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