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07-05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87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2006-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6]8号  2006年7月5日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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