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2006年9月29日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39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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