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1 来源:N/A 浏览:228
【发布文号】:粤国税发[2006]19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N/A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2006-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6]199号  20069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已原文转发各市,结合部分地区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做好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及时予以征税。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要求企业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计算问题。《通知》第一条关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征收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同时,对上述货物,应对其进项税额进行相应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转为视同内销征税的调整问题。《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的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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