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6-08-2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39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4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2006-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49号  2006年8月29日

经国务院批准,《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就相关产品所达成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将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17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见附件1)。海关总署公告[2005]64号公布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中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162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特惠税率(见附件2)。

海关总署公告[2005]64号公布的“进口特惠(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税目税率表”,即《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