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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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