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6-06-23 来源:国务院 浏览:384
【发布文号】:国发[2006]8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2006-06-23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发[2006]8号  2006年6月23日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国装备制造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原则,加快振兴步伐

(一)振兴目标:

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装备制造企业有序竞争;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发挥行业指导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关系国民经济和国防安全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企业着眼于前沿领域,积极扩大开放,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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