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22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66
【发布文号】:银监发[2006]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2006-03-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6]23号  2006年3月22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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