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8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92
【发布文号】:国粮财[2006]8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粮食局  国粮财[2006]85号  2006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2006年6月)

一、总说明

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 “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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