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5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67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2005-12-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674号  2005年12月21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版式发票的印制规定,减少机动车(含二手车)用户到外省市办理有关入户手续时带来的不便,省局决定重新印制下发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和电脑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重新印制的发票式样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265号)有关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要求,参照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24号)中所附发票式样,借鉴了外省市发票印制样本,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审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这次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征:

(一)在用于代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前增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字样。

(二)代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的印刷字体、规格统一;发票代码采用胶印印刷,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打印。

(三)发票名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号由原来的18级改为19级;其下的“××联”的字号由原来的14级改为16级。

(四)手写版发票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距略有变化。

(五)电脑版发票的“备注”栏“一车一票”后面中增加“机用发票手开无效”字样。

(六)发票仍旧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采用发票专用纸,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各联印色及用途等均按照《转发国家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