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59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6]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2006-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9-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员会  保监发[2006]52号  2006年5月16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的承保行为,维护国内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进行了研究论证。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5号:公路及桥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事故概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广大地域。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二、划分危险单位的目的

危险单位划分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础。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便可得出可能最大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比例,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三、危险单位划分的基本原则

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本着科学、谨慎和合理的原则进行。

“存疑不分”是危险单位划分的重要原则,即在存有疑惑和不确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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