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63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6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5-14
【生效日期】:2006-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15号 2015年2月28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6号  2006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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