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9-0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7
【发布文号】:财会字[2000]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09-08
【生效日期】:2000-09-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人事部  财会字[2000]11号  2000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现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现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定。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购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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