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7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65
【发布文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2006-05-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25号 2011年3月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废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5号  2006年4月7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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