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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25号 2011年3月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废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5号 2006年4月7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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