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5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3]6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00638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北京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地[2006]109号)于2006年1月1日对本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地[2003]624号  2003年11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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