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17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64
【发布文号】:中税协发[2006]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发[2006]2号  2006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又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用通讯方式通过,并已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备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注:2005年度会费收取仍按原标准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9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地方税协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入会登记管理办法》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团体会员、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团体会员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其他涉税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较少,业务收入低的地区,交纳会费的比例经地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交纳比例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5%。

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80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50元交纳。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纳。

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年检时交纳。其中:执业会员的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清会费。

第六条 地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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