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51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68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08
【生效日期】:2005-10-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81号  2005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分类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包括:

(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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