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7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18
【发布文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2006-05-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4号  2006年4月7日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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