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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6]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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