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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办企[2006]12号 (PCPA注: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财企[2011]450号 2011年1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12月16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发布后,各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已陆续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就审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在批准文件下发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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