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24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9
【发布文号】:财办企[2006]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06-02-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12-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办企[2006]12号  2006年2月24日

(PCPA注: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财企[2011]450号 2011年1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12月16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发布后,各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已陆续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就审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在批准文件下发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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