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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所驻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提供保险业反洗钱情报。
第四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大额现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以及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侦查情况。
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的情况。
第六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遵循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作为内部稽核审计和内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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