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对完税价格利息费用估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3-12-0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16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2003-12-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的公告》(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17号 2006年4月7日)的规定,本公告于2006年5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67号  2003年12月3日

为规范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所涉利息费用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予计入:

(一)利息费用是为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证明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非常接近,且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有的利率水平的。

二、本公告所指的融资提供方可以是进口货物的卖方也可以是除买卖双方外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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