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0-3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4
【发布文号】:财税[2001]16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2001-10-3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3-10-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84号 2003年8月20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3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61号  2001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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