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249
【发布文号】:主席令[2004]23号
【效力等级】:法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4-08-28
【生效日期】:2004-08-28
【法规效力】:法律
【失效日期】:2026-05-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令[2004]23号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23]号   2004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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