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19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2003]10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2003-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2006]148号 2006年3月28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06年5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2003]102号  2003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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