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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06]21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5]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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