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22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243
【发布文号】:发改产业[2006]32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2006-03-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6]328号  2006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1年以来,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到2004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机焦生产能力约2.7亿吨。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04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经过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

(一)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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