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13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2006-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税发[2006]39号  2006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为适应我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发展需求,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通行方式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二、《行程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原各航空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即时废止。现行的民航纸质客票继续使用,并按原管理使用方式执行。

三、《行程单》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式样附后)。《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规格为238MM×106.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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