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发布日期:1986-05-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2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6-05-12
【生效日期】:1986-05-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第约国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芬兰:

1、国家所得税;

2、公共税;

3、教会税;

4、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以下简称“芬兰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5、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芬兰”一语是指芬兰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芬兰共和国领

土,和根据芬兰法律以及按照国际法,芬兰有权勘探开发海底和底土自然资源的芬

兰领海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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