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7-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7
【发布文号】: 沪府办[1997]2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1997]26号  1997年7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市劳动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

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1997年7月2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再就业,现对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困人员范围

本意见所指需要重点帮助的特困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丧劳特困人员,另一类是再就业特困人员。

(一)丧劳特困人员是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内的丧劳特困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丧劳人员。具体按下列标准掌握:

行业,指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困难企业,指1996年亏损,1997年继续亏损的企业;丧劳特困人员,指困难企业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家庭又符合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人员;经过失业登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丧劳特困人员由困难企业排出名单,经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劳动局和再就业办公室认定、汇总。

失业职工中的丧劳人员,由地区劳动部门排出名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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