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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预[1989]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