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06 来源:国务院 浏览:322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9]38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1999-05-06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0-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9]38号  1999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一)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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