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2、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说明
附件1:
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标准、程序和披露要求等,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认,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三、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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