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号—追送对价
发布日期:2006-03-08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23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03-08
【生效日期】:2006-03-0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6-1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3月8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履行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履行承诺事项。

二、当追送对价的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追送对价的实施工作。

三、上市公司办理追送对价业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书面申请;

(二)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方案实施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上市公司办理追送对价业务,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追送股份的,提交股份解除保管申请和股份变更登记申请;

(二)追送现金的,提交已将追送现金足额存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帐户的证明文件;

(三)定向转增方式追送股份的,提交股份变更登记申请;

(四)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方案实施公告;

(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确认通知书(见附件);

(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本所审核确认后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确认通知书》,并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确认通知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审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方案实施公告》,审核确认后传真至本所。

六、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方案实施公告》应于追送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前3-5个交易日内刊登,就追送对价事宜、承诺履行情况、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项做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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