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06年2月15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3
【发布文号】:财会[2006]4号附件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4号附件23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四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其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第二章 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某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连同其他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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