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06年2月15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1
【发布文号】:财会[2006]4号附件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4号附件29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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