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461
【发布文号】:财会[2006]3号附件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3号附件21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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