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2006年2月15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3
【发布文号】:财会[2006]4号附件1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4号附件16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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