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719
【发布文号】:财会[2006]3号附件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政部  2014年1月27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14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6]3号附件9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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