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550
【发布文号】:财会[2006]3号附件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3号附件6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 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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