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04-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6
【发布文号】: 财综[2002]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综[2002]23号  2002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法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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