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4
【发布文号】:财会[2006]4号附件1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4号附件13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重要性原则,明确重要性概念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第四条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确定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错报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性,并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条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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