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发布日期:2006-02-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79
【发布文号】:财会[2006]4号附件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2-01-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22]1号  2022年1月5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22年1月5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6]4号附件1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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