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68号 2014年8月19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6]2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