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2-24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453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6]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06-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10-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68号 2014年8月19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6]23号  2006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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