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64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06-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税发[2006]24号  2006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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