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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国资[2005]105号
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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